
辦理香港同一人身份公證,當事人需準備以下文件:
1、香港居民身份證正本(供核對并制作復印件);
2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正本(回鄉證)(供核對并制作復印件);
3、原港澳通行證的個人信息頁及最后簽注頁復印件;
4、原內地居民身份證復印件。
在辦理公證的時候,當事人需要在委托公證人面前簽署聲明書,內容大概就是“現在的我就是從前的我”。以上的文件或其復印件則會作為聲明書的附件。在經委托公證人見證簽署后,委托公證人還會將公證書遞交至中國法律服務(香港)有限公司(一般簡稱“中法”,實際上是中國司法部在香港的窗口單位)加簽。只有經中法加簽后,公證文件才能在內地使用。
辦理“同一人”公證的身份文件,是屬于最簡單和最標準文件。但有的時候,當事人未必存有這些文件(特別是港澳通行證復印件和內地身份證復印件),則需要使用替代文件。如未保存原港澳通行證的個人信息頁及最后簽注頁復印件,當事人即需從香港入境處申請領取人事登記事項證明書作為證明;若未保存內地身份證復印件,則需前往原戶口所在地領取戶籍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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